死刑犯可以要求行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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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两)专门供被执行死刑的罪犯。
被判死刑的罪犯,除了要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犯罪性质的可以不予执行的特殊情况之外,对一般的死刑罪犯都要在羁押中执行死刑。
这就决定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死刑之前要羁押在司法机关设置的监狱或看守所内严格服刑。
这些非羁押和服刑的执行地点就是死刑犯的关押地点。
这样在执行前的这段关押时间里,刑罚就带有浓厚的监禁性质,死刑犯不仅在被羁押期间要得到公务员一样的管理,而且还必须到司法机关设置的监管场所中去接受监管和看守。
就此而言,死刑犯与关押在普通劳改场所的罪犯就有较大的区别。
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犯的关押规则对死刑犯的保外就医范围作了特别的规定,即犯罪分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个规定,有以上立功表现的,符合减刑条件的死刑犯就可以被允许在附加有专门用于死刑保外就医的药物治疗的条件下获得保外就医,而且保外就医的期限为有期徒刑36年以上15年以下。
所以死刑犯被保外就医是可以要求行事的,也是可以被允许的。
但问题是有的保外就医刑期较短只有3到6年,而有的已经10年有期徒刑期满,就看死刑犯是否谋取保外就医了。
注意:这里为什么要交代可以交代呢,因为对于死刑犯来讲,在执行前要找一个所谓的工作,一个“正当”的职业,一个合法的职业工作之后,已经回归了社会,对于社会没有再大的危害。
起码能够在服刑期间有饭吃、有薪水可拿。
所以找一份工作,有一个“正当”的职业,有一个正当的经济来源,也是我国宽宏大量死刑犯所必经之路。
问题的关键是:在执行前找工作是否合法,即找个什么工作才是正当的。
按照我国刑法第67条第4款的规定,要进行收容审查的这些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容许雇佣其他人。
否则,即犯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执行钱这些人依然还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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